上回看完『新聞挖挖哇』,對於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知識,做了簡單的介紹之後,其實心裡面對這部分的法律還有很多實務上的不解。
像是:
如果某人負債上億,身故之後,若其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,全都拋棄繼承,是否那上億的債務,此一家人都不需清償?
那這筆債是否債權銀行要自認倒楣?
另外,記得在節目中有提到『限定繼承』,適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使用?
所以花了點時間去研究一番,
我不可思議的發現,當所有可繼承的所有順位的人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話,基本上關於被繼承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都已經和繼承人無關了,也就是被繼承人(身故者的債權人(銀行)是不能向這些已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債務的。至於得向債權銀行提出的證明資料包括:就是拋棄繼承證明書、全戶戶籍謄本、民法規定四個法定順位的繼承人的拋棄聲明書。
而銀行方面將來會將這無人繼承的債務提列成呆帳。
當然如果無人繼承的是資產大於債務的話,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(賸餘遺產之歸屬)規定: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另一種情況是,當你不知道你繼承的部分除了帳面上的資產之外,是否有隱匿不為家屬所知的龐大債務,則可選擇『限定繼承』。
『限定繼承』是指:繼承人只從應繼承的財產,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,如果有不足,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,如果有剩餘,則歸繼承人。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『限定繼承』時,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『限定繼承』。
舉個例子說明:Z過世之後,其配偶拋棄繼承,子女A主張『限定繼承』,子女B及C無任何主張,則三人同時行使『限定繼承』。主張『限定繼承』的子女A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包括Z的財產及債務清冊,向Z死亡時所在地法院呈報。當法院收到繼承人A的呈報後,應依職權,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,命Z的債權人,必須於一定期間內,報明債權,而在此期間內,繼承人ABC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,償還債務。當期限屆滿後,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,繼承人ABC須全額償還債務,如果超過時,繼承人ABC則應按數額,比例計算,以遺產分別償還。
但是,如果繼承人A有隱匿遺產、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Z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,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,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,來償還Z債務。
看起來很複雜嗎?為了自己的權益,大家還是弄清楚比較好喔!
更正啟示:
繼承人順位:
第一順位: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;
(任何有血緣關係之子女,即使為非婚生,或已離異家庭子女,都有繼承權。
遺腹子亦有繼承權及繼承的義務)
第二順位是:父母;
第三順位是:兄弟姊妹;
第四順位是: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