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

關於繼承與拋棄繼承

  前幾天晚上看電視時,轉到33台看到『新聞挖挖哇』正在討論繼承權,討論拋棄繼承的方法,及一些民眾再辦理拋棄繼承權時常犯的錯誤。我花了一點時間,專心把節目看完,我才發現原本以為自己很了解的事情,竟然在法律上還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,一個不小心,可能要背負天外非來的龐大債務,或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,而自己脫了身卻害到與自己親近的家人。
  我把幾個在節目中得到的資訊整理了一下:
有關繼承人
  第一順位:是配偶與子女; 第二順位是:父母;
  第三順位是:孫子女;   第四順位是:兄弟姊妹
  任何有血緣關係之子女,即使為非婚生,或已離異家庭子女,都有繼承權。
  遺腹子亦有繼承權及繼承的義務

有關拋棄繼承的申請期限:被繼承人身故後兩個月內。
其他順位拋棄繼承的申請期限:優先順位提出拋棄申請當日算起兩個月內。
優先順位提出拋棄繼承申請時,必須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其繼承的事實。

  最後我得到幾個結論:
  1. 千萬不要在外面亂當保證人
  2. 有任何債務要及早告知家人,早日解決債務問題,以免連累家人。
  3. 做人不要貪心,每天想著繼承財產,小心財產沒有,繼承大筆債務。

2 則留言:

葵妮 提到...

我也是從一半開始看這個節目,裡面還有提到「部份繼承」..原來還有這種東西~

不過關於繼承、債務這種事,有時家裡兄弟姐妹吵架不和,各懷心機,有債務大概也不會跟所謂的「家人」講,因此當年我媽才會幫我跟我妹辦理拋棄繼承祖父的遺產(先父早已不在),以免繼承債務。quinny~*

dreamkite 提到...

哈囉...我覺得文中的觀念還要補充些...
配偶~~~不能算在順位中...是"一定"有繼承權...
第一順位~~~直系卑親屬(包括子女和內外孫子女)
第二順位~~~父母(不含繼父母)
第三順位~~~兄弟姊妹(1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...2其兄弟姊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)
第四順位~~~祖父母(含內外祖父母)

如果"子女"(近親直系卑親屬)全部拋棄繼承時...就由"內外孫子女"(遠親直系卑親屬)來繼承...(假使...內外孫子女還有小孩的話...就由小孩來繼承...直系卑親屬就這樣一直算下去...)

等直系卑親屬"全部"都拋棄繼承時...才會換第二順位的父母(不含繼父母)...

等父母也"都"拋棄繼承時...才會換到"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...(而這些"兄弟姊妹的子女"是"無"繼承權...就不用辦理拋棄)...

等這些兄弟姊妹"全部"都拋棄繼承時...才會換到"祖父母"(含內外祖父母)...

等內外祖父母(四人)"全部"都拋棄繼承時...所有的繼承權就由"配偶"一個人來繼承...換句話說~~~不管第幾順位的繼承人有多少人...別忘了"多加配偶一人"...

如果...懷孕時...不管是辦理繼承財產...還是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等...總之...都要記得算胎兒一份...(如果是雙胞胎...就多算兩份...)~~~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...所以...真的別忘了胎兒那一份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