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

關於繼承與拋棄繼承 續篇

  上回看完『新聞挖挖哇』,對於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知識,做了簡單的介紹之後,其實心裡面對這部分的法律還有很多實務上的不解。

像是:
如果某人負債上億,身故之後,若其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,全都拋棄繼承,是否那上億的債務,此一家人都不需清償?
那這筆債是否債權銀行要自認倒楣?

另外,記得在節目中有提到『限定繼承』,適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使用?

所以花了點時間去研究一番,

我不可思議的發現,當所有可繼承的所有順位的人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話,基本上關於被繼承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都已經和繼承人無關了,也就是被繼承人(身故者的債權人(銀行)是不能向這些已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追討債務的。至於得向債權銀行提出的證明資料包括:就是拋棄繼承證明書、全戶戶籍謄本、民法規定四個法定順位的繼承人的拋棄聲明書。
而銀行方面將來會將這無人繼承的債務提列成呆帳。

當然如果無人繼承的是資產大於債務的話,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(賸餘遺產之歸屬)規定: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
另一種情況是,當你不知道你繼承的部分除了帳面上的資產之外,是否有隱匿不為家屬所知的龐大債務,則可選擇『限定繼承』。
  『限定繼承』是指:繼承人只從應繼承的財產,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,如果有不足,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,如果有剩餘,則歸繼承人。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『限定繼承』時,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『限定繼承』。
  舉個例子說明:Z過世之後,其配偶拋棄繼承,子女A主張『限定繼承』,子女B及C無任何主張,則三人同時行使『限定繼承』。主張『限定繼承』的子女A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包括Z的財產及債務清冊,向Z死亡時所在地法院呈報。當法院收到繼承人A的呈報後,應依職權,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,命Z的債權人,必須於一定期間內,報明債權,而在此期間內,繼承人ABC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,償還債務。當期限屆滿後,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,繼承人ABC須全額償還債務,如果超過時,繼承人ABC則應按數額,比例計算,以遺產分別償還。
  但是,如果繼承人A有隱匿遺產、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Z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,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,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,來償還Z債務。

  看起來很複雜嗎?為了自己的權益,大家還是弄清楚比較好喔!

更正啟示:
繼承人順位:
  第一順位: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;
      (任何有血緣關係之子女,即使為非婚生,或已離異家庭子女,都有繼承權。
       遺腹子亦有繼承權及繼承的義務)
  第二順位是:父母;
  第三順位是:兄弟姊妹;
  第四順位是: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

2 則留言:

凡間的精靈 提到...

哈哈,你一定不是法律人了,在法律上而言,錢財乃身外之物,既然生不帶來,則死不帶去,所以單純的借款債務,不論你的欠款金額多大,都不會有刑事的罪刑問題,也因此如果有人要接收好處(繼承),自然要負起責任及義務(償債),如果沒人要接收好處,自然也不必去理會死者的債務,因為父債不必子償,子債也不必父償,要不然有一天你兒子捅了個天文數字的債務,那父母豈不倒楣??
在法律上,連父親是殺人犯,子女都不必分擔罪責了,更何況只是金錢債務,再來就是銀行的呆帳部份,那是經營銀行必要的風險,你有聽說銀行借款給一個人有超過100年的嗎?沒有,不是法律規定不行,而是銀行自己的控管,借錢給人超過100年,不是擺明了一定是呆帳嗎?因為人的平均壽命並沒有超過100年(現在的銀行都不放款給65歲以上的人),為什麼呢?就是要把你的壽命算進去ㄚ,至於因為意外身故者,銀行只能追他的遺產,連保險金都不能查封裳債ㄛ,因為理賠金不算是遺產的一部份..........

葵妮 提到...

給前位留言者:

原po當然不是法律人囉~ ^_^
不然怎麼會這麼認真做筆記~

我另外好奇的是,那第五順位、第六順位...呢?